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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07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四个级别。项目级别认定前,须经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进行备案审核。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照项目申报类别(国家项目或教育部项目),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

(二)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湖北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认定为省部级;

(三)全国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教育教学项目认定为省部级,国家二级学会教育教学项目认定为厅局级;

(四)湖北中医药大学教学研究项目认定为校级;

(五)其他机构教育教学项目由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按照发文单位认定级别。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校级项目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申请厅局级及以上项目的,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申请人;

(四)申请人同年度只能负责申报一个同级同类课题,申报的同级同类课题有尚未完成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课题。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其发布的规定内容为准。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流程为发布通知、自由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学校审定上报。

(一)申请人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责任部门),双肩挑人员在学科归属学院申报;

(二)项目责任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请书进行审查,将拟推荐项目汇总报送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

(三)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负责对项目责任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或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四)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收到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后,对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并将批文发布至各相关项目责任部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完成预算编制。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整理和妥善保管各类研究资料,提交有关工作进展报告,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经项目责任部门同意,向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提交书面申请,接受批示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减项目组成员及(或)变更排名顺序;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五)变更项目完成时间;

(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变更项目经费预算;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七条 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自课题立项期满30日内,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第八条 校级项目成果的鉴定由项目组自行组织完成,鉴定结果由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进行最终审定和公示,对通过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其他各级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组织鉴定工作。

第九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校级项目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其他各级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结题要求进行结题;

(三)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注明“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批准号”,没有注明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研究成果。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研究成果;

(四)项目负责人至少为一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五)研究成果必须源自项目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项目研究成果提交鉴定;

(六)所有项目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科学项目成果评审表》,提交研究报告及完整结题(验收)材料一式二套。

第十条 项目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项目研究成果。校级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3-5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责任部门的人员不超过 1 人,同一学院或部门参与同一项目鉴定的专家不超过 2 人。

其他各级各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每项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时间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项目责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组织专家论证或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该项目结题前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只能提交延期申请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不能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在项目规定的结题时间半年后,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对该项目做出终止决定,并冻结该项目资金,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处理,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拨款(以我校“实拨资金户”到帐为准)以及学校配套拨款,用于资助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科学繁荣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学校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综合评价和全面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报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及专用软件购置费,翻译、文献检索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及聘请专家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市内会务费,外埠、境外差旅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及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组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含校内外)的费用。该项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校外专家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专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含校内外)。该项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复印费,文章版面费,书籍出版费。

(八)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办公用品购买、邮寄费、电话费。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学校直接提取,统一支配。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该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责任部门应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校内项目组成员绩效奖金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并签字,经项目责任部门审核、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人事处审批后,直接由财务处随工资发放至项目组校内成员工资账户。

(三)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项目责任部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报销

(一)校级项目研究资金的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非校级项目研究资金(上级拨付的教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涉及到绩效奖金发放的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研究资金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须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须分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校领导审核签字;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校长审核签字。其中:项目负责人的差旅审批由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组其他成员差旅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结题时,项目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学校为项目下拨配套资金的,应先扣除配套资金,收归学校所有。仍有结余者方可进入结余资金处理程序,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应该上缴的全部上缴,未要求上缴的纳入学校统筹,按照研究资金中直接费用的相关支出要求使用。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因故终止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决算,及时处理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师发展中心(高教所),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医校字[2015]209号)、《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试行)》(中医校字[2015]21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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